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2015年12月2日修订)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物理学院

物理院发〔2015〕1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院党委委员会主要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学院党委委员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委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校党委发〔2010〕63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2015年12月2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中共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一、会议举行

1.院党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2.院党委委员会议由院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3.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如讨论干部问题、审批新党员、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

4.院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议题材料,会议期间有需要投票或表决的事项,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1.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等事项。

2.研究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问题。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各党支部书记参加的院党委委员扩大会议,专门研究党支部工作和党员思想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3.讨论研究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分析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及德育工作情况,理论联系实际,提出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问题的措施。

4.研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讨论审批各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和分工;讨论审批新党员、审批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或推荐对党支部的表彰,研究决定对党员的奖惩。

6.讨论研究对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院行政领导一起,讨论研究学院有关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任用工作,以及学生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7.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了的有关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要事项”主要是: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与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遴选、学生教育与管理、各类奖惩与推荐、大额资金的收支等。

8.讨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干部的选拔推荐,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9.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参与讨论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

10.研究讨论学院统战工作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1.其他认为应该由院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与会人员。

2.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各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在会议前与院党委书记协商沟通后确定。

3.凡提交院党委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提交人或经办人应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和可供会议选择的具体方案。

4.凡未列入院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5.对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委员会议的,院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院党委委员会报告。

6.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记录中应注意做到: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会议如需形成会议纪要,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起草,学院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在年终与会议记录本一同进行归档。

四、议事原则

1.参加院党委委员会议的同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2.院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应当由院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

3.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若涉及院党委委员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需要回避时,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持人通知其回避。

五、议事决定

1.院党委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

2.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讨论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应逐个表决。

4.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5.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或上级党委的决定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事项落实

1.需要传达的会议内容一定要传达到位;不准在会后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不得泄露会议保密内容。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学院党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委员按照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

3.如果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明确答复之前,行动上必须按集体决定执行。

4.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各委员执行决议的情况,并注意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提交院党委委员会议研究解决。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