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艰苦边远地区界定

发布日期:2009-07-03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物理学院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文件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

办法中“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中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包括调整后的范围)执行。(见附件)

二、提交材料

1、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两份)

(4)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管理帐户(一份)

三、报送时间

学校在6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如材料 合格,中心将在一周内批复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