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24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物理学院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对我校共产党员的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六项工资收入作为应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上述六项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1.1993年以前离休和退休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离退休费、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即增资部分)、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六项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2.1993年以后离休和退休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离退休费、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五项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上述六项或五项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照计算基数的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教职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党费由学校财务处代为统一收缴。各中层党组织负责收交党费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上交所收取的党费,办理财务登记手续,并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各中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按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七、各中层党组织每年年初要总结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书面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八、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中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组部规定的党费缴纳比例,重新核定每个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准确计算应交党费,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