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院发〔2010〕21号
各所、中心、室:
经2010年12月21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物理院发〔2007〕3号)第三条“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二款修订为“奖励以项目费形式一次性拨款,按照业务费进行管理,获奖者可自主支配使用,并按学校、学院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拨款当年应使用完毕”。此规定自2009年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