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兰州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关要求

发布日期:2016-07-06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物理学院

物理院发〔2015〕6号

本要求用于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

1.备课要求教师在实验教学之前必须认真备课,写出备课笔记或教案,熟练操作相关实验仪器;首次参与实验教学的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每个实验包括的每套实验仪器必须亲自操作完成一遍,并向中心教学组提交实验报告,经审核合格方可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2.课前检查在实验课前教师必须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根据预习程度并按因材施教的原则选择合理的讲授方式,讲授须简明扼要,重点难点突出。

3.教学内容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指导学生实验,不得随意降低实验教学要求,否则按兰州大学教学事故有关认定办法处理。

4.课堂指导在学生进行实验时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巡回指导,及时指出并纠正带有普遍性的错误和问题。

5.结果检查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必须检查其实验数据并签字认可,学生提交的实验数据须达到规定的不确定度要求(误差范围)才能签字,每个实验完成时间严格遵守学校要求,迟到早退者按兰州大学教学事故有关认定办法处理。

6.工作交接每次实验课结束后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仪器的交接工作,如实填写实验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如有损坏等情况遵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7.报告批改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准确记录学生实验报告成绩,实验报告及时发还学生。

8.教学调整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教学安排,须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并报院办教学秘书备案。

9.考试工作教师必须参加实验考试命题、监考等相关工作,课程结束后及时向教学秘书报送学生成绩单,原始成绩记录保留备查。无故不参加上述工作按教学事故认定。

未尽事宜以 《兰州大学教师手册》 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2015年7月1日